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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之比较

发布时间:2010-03-25  点击:

    2010年严峻的就业形势,630万毕业生就业求职的压力,使处于弱势群体的大学生们,亲身经历了就业竞争的激烈,让大学毕业生求职的心理更加急切,从而致使一些企业利用就业市场这种紧张的局面和大学生求职心理,用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造假等方式趁火打劫,向大学生屡伸黑手,不断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因此,清楚了解有关就业的法规、法令,对于面临求职的大学生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才能在求职过程中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异同

  大学毕业生在正式工作之前,都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一般签订就业协议在先,签订劳动合同在后。但你也许并不明确这两者有何不同,因此不能完全明确自己的责任与应当享有的权益:

  毕业生琳琳,寒假期间在某地就业市场与某企业签订就业协议书,当地人事部门业盖章进行签证,随后将协议书寄到学校,学校毕办盖章同意。后来琳琳又参加某银行组织的面试,该银行表示同意接收,她向学校毕办索要就业协议,毕业办的老师解释,因她已和某企业签协议,如要再和银行签协议,则应先承担违约责任。琳琳表示很不理解。

  像上例这样对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还缺少真正的了解,因此不明确自己对所签协议的用人单位负有何种的责任的情形在应届大学毕业生求职者中确实存在。的确,毕业生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并不是完全相同的,那么他们的共同之处与区别分别在哪里呢?我们大致可以进行这样的归纳:

  相同之处

  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就确立劳动关系这一点来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相通的,可以这样认为,就业协议的实质就是准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们的相同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合同的性质一致。用人单位对大学毕业生这类劳动者,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劳动者,在培养、使用、待遇等方面可能有所不同,但从确立劳动关系这一点来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一致的。

  (2) 主体的意思表达一致。签订就业协议的双方在表达主观愿望,意思表示真实、无强制胁迫方面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而双方的主观意思表达所处的状态完全一致。

  不同之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指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

  不同之处表现在:

  (1) 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及劳动人事部门颁布的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规章。而就业协议因目前无《就业法》,也无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法规,因此只能适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

  (2) 适用主体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无欺诈、胁迫等行为,经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即生效。目前的就业协议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外,尚需学校和签证机关(人事部门)介入。

  简单地说,两者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法律力度较大,不管是权利还是义务,一旦签订,就必须遵守,一旦有违约现象,必须付出应负的责任。而协议带有双方协商的成分,一旦有一方违约,后果比合同要轻一些。

    警惕“陷阱”合同

  最后,毕业生们在签署的过程中,应该注意提防以下五种“陷阱”合同:

  口头合同

  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有“风吹草动”,这些口头许诺就会化为泡影。

  格式合同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印好的聘用合同从表面上看似乎无可挑剔,但在具体条款的制定上却表述含糊,甚至有多种解释,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方就会借此为自己辩护。

  单方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违反约定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

  生死合同

  一些危险行业用人单位为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常常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签订了这种合同,真的发生意外事故后,用人单位就有理由给自己开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