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章规定: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均应由团的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选举产生。个别因特殊原因,不能召开团的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的,可经上一级团委批准,召开团的代表会议产生。党、团组织或任何个人,都不能指定出席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被选人不限于本级团组织范围以内,本级团组织范围以外的,也可以被选为代表。但是,这些被选人必须是上级团代表大会所属团组织范围以内的。
出席上一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应根据上一级团委有关召开团代表大会的决定来办。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应该包括团的干部和各方面有代表性的优秀团员,从而能够充分全面地反映各方面工作的情况和团员青年的要求,使代表大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团支部推选出席上一级团代会的代表,应由上级团委与有关单位党团组织协商,并征求本人所在单位团内外群众意见,上级团委审查后,再由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