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Search
您的位置: 首页 >> 招生就业 >> 就业动态 >> 正文

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的优惠政策说明

发布时间:2007-03-26  点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的优惠政策。
    凡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报到证》上注明登记注册时间、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后退回本人,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后注明:“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免交上述有关收费。
    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级工商机关不折不扣地落实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促进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具体问题咨询当地的工商管理局、税务部门。